中共贵阳学院委员会文件
院党发〔2025〕14号

贵阳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工会经费在工会工作和活动中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贵州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黔工总字〔2025〕20号)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财务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须遵循遵纪守法、经费独立、预算管理、服务职工、勤俭节约、民主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三条 工会经费收入包括:
(一)会费收入。工会会员按基本工资的岗位和薪级工资之和的5‰缴纳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根据学校教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校工会留存的部分(70%)。
(三)上级补助收入。校工会收到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学校行政依法对校工会开展工作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所属独立核算企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六)投资收益。校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校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四条 校工会经费支出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校工会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疗休养、工会会员活动等发生的支出。包括:
(一)教育培训。支付教育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支付职工教育活动中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支付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教育培训中优秀学员的奖励。
授课人员的酬金标准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对五天(含)以上的集中培训,可对优秀学员进行奖励。奖励人数不得超过参加培训人数的五分之一,奖励标准人均不超过500元。
(二)文体活动。用于校工会开展或组织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等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费。具体标准及要求:
1.需评奖并发奖励的比赛活动每年举办不超过三次,实行谁举办谁奖励的原则,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奖金(品)标准:一等奖人均不超过400元,二等奖人均不超过300元,三等奖人均不超过200元;不得设置参与奖、优秀奖和鼓励奖。不设置奖项的趣味性文体活动可为参与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2.学校举办的大型文体活动,如有统一着装要求,可为参赛人员(含裁判、领队)购买服装(含鞋子),人均不超过600元,每人每两年限购一次。由校工会组织的参加县级以上工会举办的大型文体比赛的参赛人员当年可增购一次。举办文体比赛活动期间聘请的裁判员和评委,劳务费支付标准每半天不超过3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元。文体活动需聘请教练的,可以按不高于裁判员、评委劳务费标准开支。本校人员在工作时间内担任裁判、评委和教练等工作,不得领取劳务费。
3.在学校所在城区内开展文体比赛活动,确需安排工作餐,就餐标准:早餐不得超过20元,中、晚餐每餐不超过40元,活动工作餐凭餐费票据报销,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经学校批准到外地参加文体比赛活动的,按同级财政规定的差旅费标准报销。
4.校工会承办、由学校主办并补助经费开展的职工文体比赛活动,学校有相关支出标准的,可按学校有关标准执行。
(三)宣传活动。用于校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校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疗休养活动。用于校工会承办和组织的劳动模范和职工疗休养活动的支出。学校使用职工福利费等组织开展的职工疗休养活动,按照贵州省总工会相关文件执行。
(五)工会会员活动。用于校工会组织工会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开展春秋游活动、为工会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等支出;用于校工会在重大节日、工会会员生日、婚丧嫁娶、生病住院、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
1.春秋游。工会组织会员开展春游秋游活动,范围限于省内,每年最多不超过4次,单次往返时间不超过2天1晚,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相关活动,不得开支景区门票费、导游费、泡温泉费、补贴费等。组织春秋游活动时,确需在外就餐的,可以安排工作餐,就餐标准参照文体活动支出标准,凭餐费票据报销,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2.节日慰问。校工会逢年过节(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向全体工会会员发放节日慰问金。发放标准为元旦不超过200元、春节不超过800元、清明不超过200元、劳动不超过400元、端午不超过200元、中秋不超过200元和国庆不超过600元。慰问金通过工会会员卡进行发放。
3.生日慰问。校工会按工会会员身份证上生日所在季度发放慰问金,发放标准为不超过500元,慰问金通过工会会员卡进行发放。
4.退休慰问。工会会员退休离岗,校工会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品(金),可为工会会员举办一次简洁欢送座谈会。
5.结婚生育慰问。工会会员符合政策的结婚,校工会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品(金),复婚、再婚除外。结婚慰问品(金)须于领取结婚证后一年内申请领取。生育第一个孩子慰问金发放不超过1000元、生育第二个孩子慰问金发放不超过1500元、生育第三个孩子慰问金发放及以上不超过2000元,多胞胎慰问金发放按一个孩子计发,重组家庭按重组后生育情况发放,生育慰问品(金)须于生育后一年内申请领取。
6.生病住院慰问。会员生病住院,住院(未手术)发放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金),住院手术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品(金),住院(含手术、未手术)个人承担医疗费用的部分超过1万元者发放不超过1500元的慰问品(金),重疾(参照职工互助保险类型)发放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品(金)。同一工会会员每年慰问不超过两次。
7.工会会员去世慰问。工会会员去世,发放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品(金)。
8.工会会员直系亲属去世慰问。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品(金)直系亲属指会员本人的配偶、父母(包括配偶的父母)和子女,以及共同生活的继(养)父母。慰问去世工会会员及去世直系亲属,可按当地风俗习惯以校工会名义购买单个不超过100元的花圈。
(六)其他活动。用于校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校工会可在“六一”儿童节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子女开展关爱慰问,每个慰问对象不超过200元慰问品(金)。
第六条 职工服务支出是指工会开展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职工创新活动、工会建家活动、职工书屋建设、职工互助保障、职工心理咨询、职工健康生活等工作发生的支出 。
第七条 维权支出是指校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
包括劳动关系协调支出、劳动保护支出、法律援助支出、困难职工帮扶支出、送温暖支出及其他维权支出等,支出范围和标准依据上级工会及校工会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八条 业务支出是指校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支出。用于校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支出范围和标准以当地有关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为准。
(二)会议支出。用于校工会召开的代表大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支出范围和标准以当地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为准。
(三)专项业务费支出。用于校工会开展自身组织建设所发生的支出;用于校工会开展专题调研、专项工作、女职工工作、劳模专项补助、外事活动等方面的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校工会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校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等支出;用于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九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校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条 其他支出是指校工会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支出。
第十一条 校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学校承担。校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学校提供。学校保障不足且校工会经费能够承担的,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补充。
第四章 工会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校工会经费管理实行独立法人、独立账户、独立核算。校工会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经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校工会经费管理严格实行“三重一大”制度。
第十四条 校工会经费管理使用实行预决算制。预算应结合校工会本年度工作计划并参照上年决算制定,经费预决算需经校工会办公会讨论、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上级工会备案;因工作需要调整年度预算的,在每年11月底前调整结束,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年初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财经管理规定,1000元以上支出除发放现金外原则上以银行转账方式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用工会经费购买的非易耗物品,单价在10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七条 不得借举办工会活动违规发放补贴;不得借疗休养和春游秋游名义变相公款旅游;不得将应在单位行政列支的费用转到工会账户支出。职工体检、职工食堂等工作,属单位行政的支出内容。受单位行政委托,学校工会可协助或承办上述工作,经费由单位行政补助。
第十八条 工会会员应按时缴纳会费。经催缴,工会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缴纳会费的停止发放其相关慰问品(金)。从工会会员缴纳会费之日起发放以后的慰问品(金),之前因欠缴会费而停发的慰问品(金)不再补发。
第十九条 校工会每年要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上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做到财务公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校党委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贵阳学院工会负责解释。
中共贵阳学院委员会
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