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贵阳学院委员会文件
院党发〔2025〕8号

贵阳学院困难职工帮扶实施细则
(试行)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体现学校党委和行政对困难教职工的关心关爱,不断增强教职工在学校高质量发展过程中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增强教职工的凝聚力、向心力,创建和谐、友爱、文明、美丽的校园文化氛围,把有限的经费真正用在需要关爱和帮扶的教职工身上,学校对生活存在困难、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帮扶等情况的教职工进行扶危济困,确保困难教职工的基本生活水平得到有效、切实保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帮扶对象
贵阳学院在职工会会员。
二、经费来源
学校工会经费(爱心基金)。
三、帮扶类别
(一)家庭生活困难
职工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子女就学、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等,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生活仍然困难的。
(二)意外致困
1.职工本人身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暂时困难的;
2.职工本人患病但不属于重大疾病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生活仍暂时困难的;
3.职工本人因不可抗力、车祸等意外事件造成的临时性家庭生活困难的。
四、认定依据
(一)家庭生活困难
是指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
支出后,家庭人均月纯收入在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平
均标准以内的致困职工。(家庭总人口原则上以户籍为单位且常年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或以虽不在同一户籍但具有赡养、扶养、抚养或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
(二)意外致困
1.身患重大疾病
是指工会会员身患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中规定的重大疾病,如有修订时按最新版本执行。
2.身患非重大疾病
是指家庭收入扣减因病等家庭刚性支出后,家庭人均月纯收入在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2倍以内的致困职工。
3.意外事件
非本人过错,因不可抗力、车祸等意外事件致使本人人身财产受损,且由本人承担的非常规费用达到 2 万元以上的临时性家庭生活困难教职工。
五、申请审核流程
(一)家庭生活困难
每年11月底集中申报一次,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收入证明、患重大疾病诊断书及治疗费复印件等相关支撑材料,各工会小组初审,学校工会委员会审核通过且公示无异议报学校后确定名单。
(二)意外致困
1.重大疾病
每年11月底集中申报一次,由本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书,各工会小组初审,学校工会委员会审核通过且公示无异议报学校后确定名单。
2.非重大疾病
每年11月底集中申报一次,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收
入证明、本人疾病诊断书及治疗费复印件等相关支撑材料,
各工会小组初审,学校工会委员会审核通过且公示无异议报
学校后确定名单。
3.意外事件
每年11月底集中申报一次,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收
入证明、意外事件详细情况说明及资料,各工会小组初审,
学校工会委员会审核通过且公示无异议报学校后确定名单。
六、帮扶金额
(一)家庭生活困难补助金额:2000 元。
(二)意外致困
在职工患疾病或意外伤害,一年内自付医药费累计达到以下标准(符合条件2-5的情况不可累加领取帮扶金),可向校工会申请发放困难帮扶金。
序号 |
符合条件 |
帮扶金额 |
1 |
职工确诊患重大疾病的,在首诊(医疗互助活动)补助发放的基础上发放困难补助,同一类重大疾病只可享受一次。 |
2000元 |
2 |
职工患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自付0.5万元(含)至1万元以内 |
500元 |
3 |
职工患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自付1万元(含)至1.5万元以内 |
1000元 |
4 |
职工患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自付1.5万元(含)至2万元以内 |
1500元 |
5 |
职工患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自付2万元及以上 |
2000元 |
七、补充说明
(一)子女在高收费(超出公立学校收费标准 2 倍)私立学校就读或自费留学的、已年满 23 岁且具有独立生存能力的,家庭存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法律机关规定的高消费行为的不在帮扶范围。
(二)职工每年按程序进行申报,不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校工会及时完成学校及上级工会安排的其他慰问工作。
(四)本细则在试行过程中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贵阳学院委员会
2025年4月7日